我跟前男友談了一年半。在一起的時候,他說媽媽生病,醫藥費15,000銖,跟我借,說發薪水就還。
我直接轉給他了,沒多想,反正是男朋友嘛。
3個月過去了,沒還。我問他:「那錢的事怎麼樣了?」他說:「下個月還,真的很抱歉。」
又過了2個月,再問。「爸爸也要做手術,對不起啦。」
加起來道歉了8個月。
上個月分手了,是他提的,說:「我們不合適。」
現在我想要回這15,000。不是小數目,這是我兩個月的房租。
但是傳訊息去要,感覺像我心狠,像在追討一個已經分手的人。
該不該要?要怎麼開口才不顯得小氣?
在一起的時候借了前男友15,000銖,分手了不敢去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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